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110年01月29日)
第 10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指汽車可行駛之最短距離至少五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