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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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110年01月29日)
第 4 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就偏遠地區學校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控留之員額範圍內,準用本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