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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110年01月29日)
第 6 條
本條例施行時已在職之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其任期及連任次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任期少於四年者,得延長為四年。
二、已連任一次者,任期屆滿後,得依本條例之規定再連任一次。
三、未曾連任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連任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