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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107年06月20日)
第 14 條
本保險給付項目如下:
一、身故保險金。
二、醫療保險金。
三、失能保險金。
四、生活補助保險金。
五、集體中毒保險金。

前項醫療保險金包括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與燒燙傷及需重建手術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