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107年06月20日)
第 18 條
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