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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 111年05月27日)
第 14-2 條
專聘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專聘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