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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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 111年05月27日)
第 14-4 條
專聘教師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專聘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