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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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 111年05月27日)
第 17 條
專聘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專聘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其提繳退休金。<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