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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教保相關人員,對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