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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查詢及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本資料庫之使用,除前項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刪除及其他相關事項,均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