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或至本資料庫查詢結果,得知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或教保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前:函知教保服務機構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二、於在職期間:函知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或至本資料庫查詢結果,得知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私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廢止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許可。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令教保服務機構更換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