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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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 112年11月30日)
第 4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以閩南語為教學語言之相關課程,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生修習。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閩南語教學增能課程,提供第二條各款人員修習。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學校需求,開設閩南語教學專業知能研習課程,提供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修習。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激勵機制,鼓勵第二條各款人員修習第二項閩南語教學增能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