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違法事件之處理 ( 112年02月27日)
第 18 條
認定委員會、教評會、性平會或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具體之證據,調查事實及判斷案件類型。
二、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行為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