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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違法事件之處理 ( 112年02月27日)
第 23 條
認定委員會、性平會或教評會審議教保相關人員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裁處罰鍰之案件時,應通知行為人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