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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違法事件之處理 ( 112年02月27日)
第 28 條
認定委員會、性平會或教評會於審議過程,發現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裁罰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後,應以書面請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
一、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但以經斟酌行為人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