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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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違法事件之處理
( 112年02月27日)
第 3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作成終局決議後,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載明行為人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