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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2月27日)
第 3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委員會、審查小組,教評會、性平會、校事會議,及各調查小組處理本辦法之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