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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2月27日)
第 3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