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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調查處理違法事件之組織 ( 112年02月27日)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由認定委員會委員中遴選五人組成審查小組,並依本辦法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小組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合計,應至少二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即命教保服務機構先行保存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調查進行;並得要求行為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併稱當事人)、教保服務機構、附設幼兒園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

審查小組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出席說明、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