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人才庫應包括下列學者專家:
一、幼兒教育、法律、醫療、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兒童保護或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具備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之調查專業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定期辦理人才庫學者專家之培訓。
人才庫學者專家調查處理違法事件,違反客觀、公正、專業或認定事實顯有偏頗,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自人才庫移除之。
人才庫學者專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