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審查小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應自人才庫遴選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前項調查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並應全部外聘;委員應包括幼教學者專家至少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調查小組調查對幼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對特殊教育幼兒之違法事件時,委員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幼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違法事件:應包括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
二、對特殊教育幼兒之違法事件:應包括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
認定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小組、性平會或校事會議委員,不得兼任其審議處理案件之調查小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