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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6 條
在臺出生未辦理戶籍登記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非本國籍兒童、少年,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協助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者,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就學權益事項,準用第三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