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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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7 條
主聘學校合聘教師之員額,以不超過該校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為限,全校教師員額編制十二人以下者,不足一人以一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