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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12 條
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輔導教師介聘時,應以達成學校教師符合專長授課為原則,就各領域、科目專長教師人數逾實際需求人數者,優先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