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介聘現職教師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服務,應共同組織聯合介聘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並輪流由其中一機關主辦;主辦機關應召集聯合小組會議,訂修聯合介聘作業相關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聯合小組,應邀請校長代表及全國教師會代表擔任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