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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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 106年06月14日)
第 16 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但有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