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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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4年03月11日)
第 16 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