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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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4年03月11日)
第 21 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需改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核准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經三次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立案。
前項改建,指建築物部分或整體改建;擴充,指館舍增加使用空間;縮減,指館舍減少使用空間;遷移,指搬遷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