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4年03月11日)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條之申請事項,審查通過者,應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