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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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4年03月11日)
第 25 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廢止立案時,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其章程之規定,無章程之規定時,歸屬於其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充作發展教育事業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