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4年03月11日)
第 27 條
前條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匾額、獎座或獎狀。
二、發給圖書、文物、器材等設施或設備。
三、發給充實設備之獎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