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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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4年03月11日)
第 29 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辦理社會教育,違反設立目的、核准內容或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部分或全部活動。
四、廢止立案,命令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