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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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4年03月11日)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立案申請後,經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核准其立案,並通知申請人;未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