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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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1 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