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殊教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11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