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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 一 節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23 條
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之資格、方式、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