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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 二 節 身心障礙教育 ( 112年06月21日)
第 25 條
各級學校、幼兒園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幼兒入學(園)或應試。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及無障礙措施,且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提供合理調整,並由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告之;其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考試服務內容、調整方式、無障礙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