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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 二 節 身心障礙教育 ( 112年06月21日)
第 3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及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劃,提供適當之升學輔導。

前項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之名額、方式、資格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