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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 二 節 身心障礙教育 ( 112年06月21日)
第 38 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適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服務。

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及前項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