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殊教育法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 二 節 身心障礙教育 ( 112年06月21日)
第 39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准或委託社會褔利機構或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少年矯正學校,辦理身心障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