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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 三 節 資賦優異教育 ( 112年06月21日)
第 41 條
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升學,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所定入學、升學方式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並得參採資賦優異學生在學表現及潛在優勢能力,以多元入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