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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 三 節 資賦優異教育 ( 112年06月21日)
第 45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積極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賦優異教育,並運用學術、社教及民間等資源辦理,建立長期追蹤輔導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前項資賦優異教育工作,應予以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