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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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 三 節 資賦優異教育
( 112年06月21日)
第 47 條
高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應考量資賦優異學生之性向及優勢能力,得以特殊教育方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