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殊教育法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支持系統 ( 112年06月21日)
第 48 條
為促進融合教育及特殊教育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請具融合教育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團體、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或教師組織,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融合教育或特殊教育相關研究。

各級主管機關為改進融合教育與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鼓勵教師進行相關研究,並將研究成果公開及推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