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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支持系統 ( 112年06月21日)
第 52 條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其內容、形式、提供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