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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55 條
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及自治法規,各級主管機關應邀請同級教師組織、教保服務人員組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參與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