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特殊教育之教法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運用各種輔助器材、無障礙設施、相關支持服務、環境佈置及其他教學資源,提供最少限制之學習環境。
二、教學目標明確、活動設計多樣,提供學生學習策略及技巧,適時檢視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
三、透過各種教學及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充分參與機會及成功經驗。
四、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合作教學或合作諮詢。
前項教法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分組方式:
(一)個別指導。
(二)班級內小組教學。
(三)跨班級、年級或學校之分組教學。
二、人力或資源運用方式:
(一)個別指導或師徒制。
(二)協同或合作教學。
(三)同儕教學。
(四)科技及資訊輔具輔助教學。
(五)社區資源運用。
三、其他適合之特殊教育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