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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07日)
第 9 條
學校依第四條規定,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能力、特質及需求實施課程調整,並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學生適當之評量調整措施後,得就其學習功能缺損之領域或科目,彈性調整其及格基準;實施定期評量應提供適當之試場、輔具、試題(卷)、作答方式調整與其他合理調整之服務。

前項課程調整、評量調整措施、調整後之及格基準及定期評量應提供適當之試場、輔具、試題(卷)、作答方式調整與其他合理調整之服務,均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身心障礙學生,其各領域、科目定期評量及學期學業成績,以實得分數或等第登錄。但其全學期學習表現或學期學業成績,達第一項所定彈性調整後之及格基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教育階段:僅以及格等第登錄。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授予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