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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0日)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立之特殊教育班,指專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或資賦優異學生設置之特殊教育班。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特殊教育學校,包括幼兒部、國民小學部、國民中學部、高級中學部及高級職業學校部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設置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