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分散式資源班,指學生及幼兒在普通班就讀,部分時間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巡迴輔導班,指學生及幼兒在家庭、機構、學校或幼兒園,由巡迴輔導教師提供部分時間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指學生及幼兒全部時間於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為促進融合教育,經課程設計,其部分課程得在普通班接受適性課程,或部分學科(領域)得實施跨年級、跨班教學。
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特殊教育方案,必要時,得採跨校方式辦理。